12日,福州发布《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共有68条,从四个方面为台湾同胞在榕学习、就业、创业、生活提供与大陆同胞同等待遇,进一步推动榕台经济社会融合发展。
在扩大榕台经贸合作方面,福州提出,符合福州市产业规划和环保规划的新设台资企业,年度台资实际到资500万美元以上的,按实际到资额的1.5%折合人民币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在榕台资企业与福州市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台资企业可参与福州市高速公路、轨道交通等公共服务领域的特许经营项目。在榕台资企业可公平参与市各级政府采购。注册地在福州市的台资企业申请上市,可享受福州市各级政府出台的扶持企业上市政策等。
在支持台湾同胞在榕实习就业创业方面,福州将在已出台各项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台湾青年创业基地为来榕创业的台湾青年提供半年的免费办公场所,对符合相应条件的台湾青年示范基地给予80万至200万元的奖励补助。每年开展“植根榕城”优秀创业项目资助评选,按10%的比例选拔台湾青年优秀创业项目。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含台湾高校)的台湾同胞可报考福州市相关事业单位岗位。设立福州市台湾人才服务工作站,为高层次台湾人才提供服务。从台湾引进的人才,经认定为引进A、B、C类人才的,落地后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符合条件的,还可分别享受180万元、130万元、100万元人才共有产权住房产权份额或每月4000元、3000元、2000元租房补贴(发放三年)等。
在深化榕台文化交流方面,鼓励在福州的台湾同胞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工程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推荐台湾同胞申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共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鼓励台湾地区图书从福州口岸进口,在福州台湾同胞聚集区建设“台湾书店”。鼓励、支持台湾同胞在福州申报、设立民办博物馆。鼓励台湾地区服务提供者在福州设立合资企业从事电影后期制作服务,鼓励台湾机构与福州开展广播电视、电影电视剧等方面合作。鼓励在榕设立“台湾影厅”,推动福州影视机构引进台湾电影。鼓励支持在榕台湾同胞申报国家、福建省及福州市自然、社会科学、艺术等方面的基金项目。鼓励在福州的台湾文化艺术界团体和人士在条件适合的情况下参与福州在境外举办的交流品牌活动“福州日”。
在方便台胞在榕安居乐业方面,在榕台胞使用台胞证与福州市民享受同城待遇。鼓励和支持在榕高校招收台湾学生,每年增加招生数量。台湾学生与福州学生同等申报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台湾同胞在榕购房买自住用房的首付比例、办理时限、贷款申请等享受福州市居民同等待遇。在榕工作的台湾同胞可按规定参加“五险一金”,享受与福州市居民同等劳动保障待遇、同等医疗卫生服务待遇。在榕工作台湾同胞可参评福州市各级劳动模范、五四青年奖章、“三八”红旗手、就业创业杰出代表、荣誉市民等荣誉称号。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可通过相关选聘程序担任福州市基层人民调解员、人民法院陪审员、执行村(社区)主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