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福州市人大获悉,2月11日晚,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线上召开。
常委会线上听取和审议了《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并表决通过。该《决定》主要围绕疫情防控总体要求、政府相关职责、单位和个人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规定。
据悉,该《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至疫情防控结束之日终止。
各级部门应做好辖区防疫工作
《决定》要求,福州市人民政府设立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本市各级应急指挥机构严格履行辖区内的疫情防控职责。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建立健全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等防护网络,强化对定点医疗机构、集中隔离场所等重点部位的建设和综合管理保障工作,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的工作支持,做好疫情监测、排查、预警、防控工作,外防输入、内防扩散,落实全市联防联控机制。
公共服务单位须落实防疫措施
《决定》要求,航空、铁路、轨道交通、长途客运、水路运输、市政公用等公共服务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各项疫情防控措施有效落实。
此外,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本单位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完善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对重点人员、重点群体、重要场所、重要设施实施严格管控,落实健康申报制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关于疫情防控的规定,及时报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与患者密切接触者以及其他需要开展医学观察、隔离治疗人员的情况。
市民必须依法履行各项防疫义务
《决定》指出,在福州市居住、工作、学习、旅游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当服从、配合、协助疫情防控的指挥和安排,依法接受调查、检验、隔离等防控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若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时,及时前往就近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就医,第一时间向居住地村、社区报告,并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此外,通过高速、国省道路、机场及火车站入榕人员,应通过“e防控”微信小程序进行自主申报和提前登记,如实填写相关信息,不得隐瞒。抵榕之后,应主动接受体温检测,配合做好安全查验和分类通行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若个人与确诊患者、疑似患者有过密切接触或者从疫情重点地区来榕人员应当主动向居住地村、社区报告健康状况,按照政府有关规定进行集中或者居家医学观察,配合相关服务管理。个人有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决定》还要求市民要注意环境和个人卫生,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不随地吐痰,减少外出活动,不参加聚会和集体活动,且不得非法猎捕、运输、销售、食用和接触野生动物,不得散布谣言、哄抬物价等,扰乱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
可临时征用防疫相关物资
值得关注的是,福州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向本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征用疫情防控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可要求相关企业组织相应的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供给。
同时,福州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向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发出应急征用凭证,并依法予以归还或者补偿。福州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供给统筹力度,优先满足一线医护人员和病人救治需要。
此外,应当加强对与疫情防控、应急救援有关的慈善捐赠活动的规范管理,确保接收、支出、使用及其监督全过程透明、公开、高效、有序。
完善预案多举措保供应稳物价
《决定》要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做好返岗、返工、返校工作,及早谋划制定健康诊断、交通组织等预案,同时充实物资保障,强化生产储备、统筹调配,保障防控救治需要,多措并举保障市场供应和物价稳定。
此外,要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依法采取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开通金融服务便捷通道、减免中小企业房租、落实中小企业税费减免政策、延期交纳税款、返还失业保险费、对实施“留岗留薪”企业予以补助、缓缴社会保险费、企业稳就业奖励等措施,支持中小微企业有效应对疫情,保障全市经济社会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