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有人捕杀鸟儿了!
明溪法院反手给你来个!!
过去的CD??
当然不是
是全国首份护鸟令 护鸟令 护鸟令
被告人捕杀了什么鸟儿?什么是“护鸟令”?
不急,小编慢慢告诉你
往下看
基本案情
2017年端午节后,被告人陈某为防止鸟和老鼠啃食田里的玉米,擅自将14只铁夹子放置在玉米地周围。其中有3只铁夹子均夹住1只野生鸟类(活体),随后,将3只鸟带回家中。次日,被告人陈某将3只鸟带至明溪县综合市场准备交予其妻危某,在等候其妻时被明溪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送检的3只鸟类系白胸苦恶鸟,是福建省一般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案件发生在明溪县野生鸟类禁猎期及禁猎区,使用的工具方法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
法院判决
被告人陈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陈某犯非法狩猎罪,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被告人陈某有悔罪表现,自愿向法庭递交《保护鸟类资源承诺书》,承诺在今后的生活中将以自己的行动做一些爱鸟护鸟的的有益活动。
于是明溪法院向被告人陈某发出“护鸟令”。要求被告人按照作出的承诺,自觉履行保护鸟类资源的义务,禁止从事一切有害鸟类资源的行为,积极参与爱鸟、护鸟的法治宣传活动,积极检举揭发破坏鸟类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谁执法谁普法”是每一个法律人义不容辞的责任。每一个司法案件,不仅仅要让被告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改过自新,更是要将法治意识传播到每一个人民群众中去。
让被告人从“捕鸟人”转变为“护鸟人”,这份“护鸟令”是明溪法院在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上的又一创新举措。“护鸟令”为牢铸生态司法屏障,促进明溪观鸟业发展、助力乡村振兴起到积极作用。
《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分别对“护鸟令”的生态司法创新举措进行刊登,市、县电视台也都分别进行报道。
近年来,明溪法院围绕党的十九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部署,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积极创新生态司法举措,筑牢生态法治屏障。
开展爱鸟护鸟普法宣传
设置绿道生态普法宣传栏
提高民众法治意识
开展生态环境巡回审判
联合明溪县检察院、县环保局制定出台
《环境修复公益补偿机制实施意见》
创新和拓展“复绿补种”修复性司法
设立环境公益诉讼示范教育基地
联合福建君子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建立无缝衔接工作机制
推进“无讼”示范区建设
制作全市基层法院
首部生态专题片
《铸司法利器 护生态文明》
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
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
以法治的力量守护绿水青山
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